「自然輸入法V6.0版」提供國人最熟悉的「注音輸入法」,鍵盤的對應上包含有為「標準」
、「許氏」、「倚天」、「IBM」、「國喬」、「精業」及「神通」等各家鍵盤。
  
如果您有深厚的英打基礎,建議您採用「許氏鍵盤」。許氏鍵盤融合中打與英打的優點,只
要短短的十分鐘,您就不需再要依賴鍵盤表。 
    


標準注音鍵盤

 

基本字形

倉頡輸入之字體以楷書為標準,再根據現有的中文字加以解析,將其中不易再分離且使用
頻率較高之基本形,歸納出二十四個中文字母,再將此二十四個字母分為四大類,仿拼音
字母之順序排列及依使用頻率編成口訣,分別配置在英文鍵盤上(另加上X鍵用來處理難
字、重複字)。
            
類別
中文字母
英文鍵
口訣
1哲理類

2. 筆畫類

3.人體類

4.字形類

日月金木水火土

竹戈十大中一弓

人心手口

尸廿山女田卜

(A.B.C.D.E.F.G)

(H.I.J.K.L.M.N)

(O.P.Q.R)

(S.T.U.V.W.Y)

日月金木水火土

斜點交叉縱橫鉤

人心手口

側並仰紐方卜



(二)輔助字形
由於二十四個字母無法完全表達繁複的中文字形,因此選取與某倉頡字母意義相類似的
字形或其變形,歸屬於同一倉頡字母,取碼時即用此倉頡字母代表。而此意義相類似的
字形或其變形經歸納與選取後,稱之為該倉頡字母的輔助字形。所有的輔助字形一共有
六十個,除了「口 R)」外,每一個倉頡字母,都有輔助字形,來加強該字母的代表
性。每個輔助字形產生的原則有二,只要您把握這兩個原則,就可以輕易的記住輔助字
型。

◎原字母之形狀變化而來。
◎與該字母的意義相同。

哲理類

日(A)

取日的變形

時,即,巴,眉,昌

月(B)

取月的外型
取月的變形
胖,同,巾,冗,罕
采,受,炙,然,貓

金(C)

取金的部份形
取金的變形
弟,ㄚ,曾,脊
兌,父,匹,朮

木(D)

取木的主形
取木的變形
寸,才,于,子
也,皮,五,夬

水(E)

取水為偏旁
取水的左右形重合
取水的變形

江,河,溪,海
各,支,後,叉
泰,求,膝,康

火(F)

取字母的代表形
取火的上半形
取小的變形
灰,災,魚,馬
尚,肖,半,柬
不,系,少,紀

土(G)

取土作偏旁
取土的變形
地,坦,動,聽
吉,寺,壬,賣

筆劃類

竹(H)

取斜的定義
取斜的變形
白,么,禾,八,狗
爪,反,斤,派,質

戈(I)

取點的定義
取點的變形
之,犬,鹵,的,歹
台,云,即,店,庫

十(J)

取交的定義
取交的變形
毋,廾,段,斗,聳
穴,宋,客,安,寶

大(K)

取叉的定義
取叉的部份形
取叉的變形
希,乂,艾,交
有,左,九,尹,帶
犯,狗,狄,病,痛

中(L)

取縱的定義,由上而下
取縱的變形
取縱的變化形

川,片,更,沈,非
聿,書,妻,肅
衫,初,被,裡

>一(M)

取橫的定義,由左而右
取工或厂的變形
取一的變形
上,孑
巫,巧,仄,原,兀
刁,孑,羽,准,路

弓(N)

取鉤的定義
取鉤的變形
取鉤的變化形
丁,了,小,予,秀
乙,又,疋,久,丑
几,九,气,夕,角

人身類

人(O)

取人自偏旁
取人作字首
取人的部份形
取人的變形
仁,兵,很,足,雀
矢,年,每,內,合
孓,八,爪,入,之
兆,豕,承

心(P)

取心作偏旁或字尾
取心的變形
取匕的變形
怡,情,恭,慕
旨,世,勺,象
屯,式,氏,切

手(Q)

取手作偏旁
取手的主形
取手的變形
扣,哲,找,牡
丰,毛,生,牛
夫,券,韋,年

口(R)

 

師,巳,民,趾

字形類

尸(S

取側的定義,左右開口
取尸的變形
己,君,巨,匹
力,刁,長,取

廿(T

並的定義為兩形相並
取並的變形
花,草
卉,並,皿,叢,聯,虛,黃

山(U

仰的定義為向上開口
取山的變形
凶,函,齒,自
朔,芻,匕,乩

女(V

紐的定義為曲紐
取女的變形
災,巡,幻,玄
亡,收,氏,衣,長

田(W

方的定義為一方框
取口的變形
回,國,酉,黑
母,毋,貫,實

卜(Y

取卜的變形
取卜的變化形
市,卞,上,卓
冬,斗,迴,進
 

取碼方式

1. 取碼通則(以五碼為限)

    A. 取碼順序:依由外而內、由上而下、由左而右順序取碼。

    B. 字首取碼:限取一至二碼,超過者則取首、尾兩碼。

    C. 字身取碼:可取一至三碼,超過者則取首、次、尾三碼。

    D. 連體字取碼:限取四碼,依序取首、次、三、尾四碼。

 

2. 取碼原則

    A. 取碼以精簡為上:一字若有多種取碼可能,以碼最少為正取。

    B. 取形必須完整:取碼數若相等,先取字形繁複之碼。

    C. 注意字形特徵:不犧牲字形特徵。避免取形重疊及在轉角分割。

    D. 字形省略原則:部份省略及包含省略。